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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应急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09 12:40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7-09
编号:青政办字〔2015〕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
 
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事件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7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8
2.3成员单位职责9
3.监测预测11
3.1预防11
3.2监测11
3.3预测12
4.预警12
4.1预警分级12
4.2预警发布12
4.3预警响应13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4
5.信息报告14
6.应急处置15
6.1先期处置15
6.2分级响应与指挥协调16
6.3现场指挥部18
6.4应急处置措施21
6.5扩大响应28
6.6应急联动28
6.7社会动员29
6.8应急结束29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9
8.恢复与重建29
8.1善后处置29
8.2社会救助30
8.3保险30
8.4总结评估30
8.5恢复重建31
9.应急保障31
9.1队伍保障31
9.2物资保障31
9.3通信保障32
9.4交通运输保障32
9.5治安保障33
9.6卫生保障33
9.7技术保障33
9.8生活保障33
9.9经费保障34
9.10避难场所保障34
10.宣教培训和演练34
10.1宣教培训34
10.2应急演练35
11.责任追究35
12.附则36
12.1预案制定36
12.2预案修订36
12.3预案实施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含海域)及周边地区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军地协同,科学处置。
1.5风险评估
青岛市所在区域位于地震活动较为强烈的华北地震区,历史上曾多次遭受过破坏性地震的影响。近年来,被国务院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3至2005年地震活动较频繁,地震活动有所增强,发生了2003年6月崂山4.2级震群和2004年11月崂山4.1级震群。根据青岛市震害评估系统,一旦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将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地震地质灾害,并伴有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1.6.2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1.6.3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1.6.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时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人防办、市政府口岸办、市畜牧局、市政府研究室、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山东陆军预备役高炮师、市公安消防局、市档案局、市双拥办、市红十字会、团市委、青岛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网络办、市供销社、青岛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电信青岛分公司、移动青岛分公司、联通青岛分公司、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广电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市科协、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市工程地震研究所、山东省地震局青岛地震台,各区市政府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地震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地震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地震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根据地震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做好地震应急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速报、灾情速报、震情跟踪和趋势判定工作,协调组织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接受和安排社会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等驻青部队:根据震情,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我市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青岛警备区负责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调度本地生产企业加大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警力维护震区的交通和治安;负责因震灾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和统计上报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有关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审核拨付。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应急力量抢险修复被破坏的市政道路。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险情及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的生产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消费品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做好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环境监测,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建立。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红十字会: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接受国内及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建立抗震救灾应急通信网络,协调青岛联通公司、青岛移动公司、青岛电信公司等单位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恢复因地震毁损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震灾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的相关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地震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构建覆盖全市范围的,包括监测台站和前兆台站在内的地震监测体系。青岛市数字地震遥测台网实时监测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地震,15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采集电磁、形变、流体等前兆数据,为震后地震应急工作和趋势判定提供数据。震后6小时内提出早期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初步确定地震类型。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和市地震部门要根据历年地震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及年度地震会商结果等,对地震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地震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的地震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分为中期预警、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4.2预警发布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中期预警(黄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地震短期预警(橙色)和临震预警(红色)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在省政府已经对我市发布短期预警(橙色)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政府或区(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红色),同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预警发布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形式传达给社会公众。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信息。
4.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落实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做好信息监控、收集、会商报送。
(2)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震减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对重点保护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必要的紧急防护措施。
(4)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加强对重大目标和重点危险源的安全防护。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7)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督导工作落实。
(8)召集专家会商研判,提出决策建议。
(9)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启动相应的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地震(地震预警周期已经结束)或者上级政府已经撤销预警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地震部门报告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地震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过电话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地震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地震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地震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地震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地震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地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2-85691619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地震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包括第一响应人等)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与指挥协调
(1)一般地震灾害(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配合处置。
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或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地震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地震灾害(Ⅲ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区(市)综合、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地震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地震灾害(Ⅱ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市、区(市)综合、相关专业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Ⅰ级、Ⅱ级地震灾害,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区(市)政府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10个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指挥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地震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负责向灾区和各有关部门传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命令;组织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负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各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辖区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协调跨市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青岛警备区、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救治伤员、通讯、交通、供电供水等,防止灾害扩大;指挥、调度驻青部队及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组织调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状况,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对因地震可能引发次生灾害(包括由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它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接收、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开展募捐救灾工作,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的捐赠资金和物资。
(5)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负责建立生命绿色通道;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伤员转运和受灾群众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青岛市支队、青岛警备区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维护震后社会治安秩序,消防灭火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预防和严惩打砸盗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我市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抗震救灾,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8)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物资保障;制定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的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
(9)监测预报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水利局、人防办、市畜牧局、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等单位组成。负责地震速报;及时收集地震信息,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预报意见或趋势判定意见;派遣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和地震烈度、宏观异常现象调查,编写上报地震调查报告;及时收集地图等地理信息、地震信息。
(10)恢复重建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建筑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6.4应急处置措施
6.4.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Ⅳ级响应)
6.4.1.1震后30分钟内
(1)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发震时刻、震中、震级,向区(市)政府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建议。
(2)青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通报驻青部队。
(3)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地震应急响应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总指挥下达各类救援队伍集结指令。
6.4.1.2震后1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重灾区,指导、协调、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查明灾情和救灾需求,视情况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非受灾区对灾区进行支援,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
(3)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4)发布通知,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征用物资。
6.4.1.3震后4小时内
(1)按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设置临时应急避难所,提供生活保障。
(2)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3)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
(4)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6.4.1.4震后12小时内
(1)市地震救援队及其他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3)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4.1.5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5)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立即开展抢险救灾,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6.4.1.6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1)进行灾情分析,以村(社区)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心理疏导。
(3)科学应对次生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进行处理。
(4)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根据震后实际情况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6.4.1.7震后72小时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2)动员群众及救援力量,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村(社区)等组织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4)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6.4.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Ⅲ级响应)
在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6.4.2.1震后30分钟内
(1)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Ⅲ级响应建议。
(2)各新闻媒体赶赴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开展新闻报道。
(3)受灾区(市)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4)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启用应急通讯。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新闻发言人。
6.4.2.2震后1小时内
(1)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2)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6.4.2.3震后4小时内
(1)调查、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3)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立即开展抢险救灾,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6.4.2.4震后12小时内
(1)建立临时避难场所,接纳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援助。
6.4.2.5震后24小时内
(1)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2)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6.4.2.6震后72小时后
(1)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6.4.3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措施(Ⅰ、Ⅱ级响应)
在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6.4.3.1震后30分钟内
(1)受灾区(市)政府即时向指挥部报告本辖区灾情。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新闻发言人。
(3)各新闻媒体赶赴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新闻媒体办公室,开展新闻报道。
6.4.3.2震后2小时内
(1)市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灾情初步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原则,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安定人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同时,总指挥下达应急救援任务,各类救援队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2)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山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6.4.3.3震后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区(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2)根据灾情,在地震现场统筹设立医疗救护站、灾民临时避难点和基本物资供应点,对受伤群众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3)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和抢险救援。
(4)及时发布通知,在不给灾区增加困难前提下,有序、规范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5)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6)对接并协助上级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7)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4.3.4震后12小时内
(1)以生命救援为主导,驻青部队、青岛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专业志愿者服务队对受灾重点对象实施营救。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输送伤员道路畅通。
(3)后方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迅速救治伤员。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医疗等援助。
(5)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4.3.5震后2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4.3.6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近期灾区恢复所需外部援助资源。
(4)安置受灾群众,并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5)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4.3.7震后72小时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4.4其它地震灾害事件处置措施
6.4.4.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发震时刻、震中、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1小时内派出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6.4.4.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辖区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6.5扩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地震灾害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损失,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6应急联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地震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处置信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市政府要做好媒体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地震应急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地震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8.5恢复重建
地震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武警支队组建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市政、环境、卫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志愿者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地震灾害的类别不同,市或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需调用救援队伍,并统一进行指挥协调。要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9.2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供给。
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市、区(市)地震、消防、安监、卫生、交通运输、供水、通讯、电力等应急基础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电力设施设备、油料和应急车辆调度机制,保障应急需要。
9.3通信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应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建立统一的区域应急通讯指挥系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通信管理局应立即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应急响应,优先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防震减灾部门通信需求。配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通信支援或服务,确保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地震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委、驻青部队等有关单位应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通受损的发电和供电供水设施;协调石化炼油企业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要组织专家、卫生应急队伍,全面做好震灾伤员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积极组织、协调或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红十字会的医疗救护行动,确保药品供应,确保医务人员携带完备好用的医疗器械实施救治,确保医疗救护车辆及时顺利抵达救援地点并运送伤员到医院,确保医院、血站、防疫设备等重点部位维持正常运转。
9.7技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8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的区市政府负责统计汇总参加抢险救援队伍情况,组织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各类地震应急救援装备配置列财政年度预算。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过程和效果的监管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10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按照国标(GB21734-2008)统筹规划建设功能完备的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相关指示标牌,在紧急情况下为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群众提供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协、地震等单位密切配合,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区(市)政府及其应急、地震、消防、红十字会、安监、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同级共青团组织,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预案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
10.2应急演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每年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1.责任追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对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的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地震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各区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本系统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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