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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来源:青岛市应急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09 12:36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字 〔2015〕12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族宗教事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青岛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预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5. 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5.3报告内容
6. 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指挥与协调
6.4现场应急指挥部
6.5处置措施
6.6扩大响应
6.7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 善后处理与总结评估
8.1善后处理
8.2社会救助
8.3保险
8.4总结评估
8.5恢复重建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9.2物资保障
9.3通信保障
9.4交通运输保障
9.5治安保障
9.6卫生保障
9.7技术保障
9.8生活保障
9.9避难场所保障
10.宣传培训教育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10.2预案演练
11. 责任追究
12. 附则
12.1预案制定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及时、妥善处置我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青岛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军地结合,公众参与。
1.5风险评估
我市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城市,有常住和流动少数民族55个、全市性民族团体2个;有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5种宗教,信教群众约16.45万人,有全市性宗教团体7个,登记备案的教职人员306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59处。日常中因个别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缺乏了解、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加之宗教领域内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容易引发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聚焦围观、斗殴及骚乱,诱发人员踩踏、交通堵塞、火灾等事件。
1.6事件分级
依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事件(Ⅳ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0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等。
1.6.2较大事件(Ⅲ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1.6.3重大事件(Ⅱ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区(市)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参与的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1.6.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市性或者跨区(市)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参与的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特大损失的事件;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族宗教局、市政府外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等单位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族宗教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媒体及记者的对接工作,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收集汇总各类信访问题处理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处置因市级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台的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负责牵头处置以学生、教职员工为主体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负责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及事件诱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信息工作,维护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以及采取过激或暴力形式的违法犯罪等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参与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相关伤亡人员的抚恤救助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协调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预算安排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牵头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员工资、工程款拨付、施工扰民及安全措施等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协调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问题及所属单位引起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处置;在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根据情况督促涉及事件现场及周边的供水、供气、供热等重点企业安排力量做好设施的控制和保护。
市交通运输委:配合相关单位处置因交通行业管理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处置因医疗系统、医患纠纷、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组织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技术支持等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市民族宗教局: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民族因素或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和情绪安抚工作,参与事件诱因调查处理,并依据职能提出处理建议。
市政府外办:负责联系外国驻华使领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中的外籍人员安置、遣送及安抚等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牵头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拖欠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督导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做好本系统内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及通信企业内部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各区(市)政府:负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市、本行业(领域)、本单位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民族宗教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配合,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民族、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监测能力,不断完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提高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趋势预测等,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也应按照 “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 (领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蓝色预警发布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监控和报告;
(2)组织本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保证随时启动工作程序;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加强对事件的动态监测,做好研判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
(4)检查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确定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和安置区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的安全守护;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告知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在执行4.3.1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时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表现形式、影响区域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级别;
(2)定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通报工作进行管理;
(3)组织对事发现场人员和重要财产的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
(4)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通知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告知避
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在执行4.3.2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交通工具,准备应急处置,检查应急疏散通道及紧急避险场所,并确保处于畅通及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事件成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宣传告知群众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事发区域及周边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文件、档案、资料及财产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因素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   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5.3报告内容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后,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按有关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按照预案和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Ⅳ级)
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的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6.2.2较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Ⅲ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Ⅱ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场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Ⅰ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Ⅳ级)
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重要道路交通枢纽,铁路站点、沿线,党政军机关,外国驻青机构以及重点工程项目区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危害的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2较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Ⅲ级)
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重要道路交通枢纽,铁路站点、沿线,党政军机关,外国驻青机构,以及重点工程项目区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危害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较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Ⅱ级)
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民族宗教局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民族宗教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
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专家组:由民族宗教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问题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青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视情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六)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市)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6扩大响应
如果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危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结束
当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险因素和次生、衍生危害已经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公告。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善后处理与总结评估
8.1善后处理
事件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由近及远的原则,分梯次调集各有关单位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保障体系。
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装备。
区(市)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市财政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给予及时保障。加强专项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
9.3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含卫星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通畅。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2293
9.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
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8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传培训教育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法制和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应急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应急处置、矛盾调处、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宣讲等知识培训,提高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
10.2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指导协调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区(市)政府要在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经常组织开展消防灭火、疏散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制定、管理与解释。各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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