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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青岛市应急管理协会(英文名称:Qingdao Emergenc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QDE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与应急行业相关的应急体系系统建设、应急产业研究设计、产品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整合灾情、灾害、社会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资源,为政府、企业、社会大众提供服务,促进应急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青岛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国信体育场M区“公共安全+智慧城市创新空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领域及应急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应急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及应急产业状况的研究,进行产业市场预测、行业经济分析和产业规划,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产业调研、政策制定;
(三)建立健全应急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四)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预案的修编和评估工作;
(五)开展应急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大众应急知识和技能;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应急产业和应急管理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应急产业领域标准的编制;
(七)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服务;
(八)组织和开展同国内外应急管理、救援组织和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九)建立应急专家库;
(十)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必要时,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吸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应急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与应急救援、保障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根据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吸纳有关人士担任本会专家、顾问、名誉职务或参与本会的相关活动,可服务于本会或接受本会服务;但不具备会员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出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必要时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和本会财务人员兼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六)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负责起草、审核本会的相关文件;
(六)督办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政府补贴;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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